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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非法行医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村委****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组)。被告人毛某某于2012年7月27日、2013年5月16日因非法行医被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予以罚款30元、1000元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毛某某曾因非法行医先后于2012年、2013年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其经营的无证诊所内擅自开展诊疗活动。2020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毛某某在上述地点为被害人李某甲进行了静脉输液治疗,被害人李某甲于当日下午输完液回家,后因病情加重被送至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四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就医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解剖尸体通知书、扣押清单等;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作的视听资料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剑云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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