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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20年7月2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辨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开始,被告人毛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其他经营烟草制品的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西宾阳县从一个外号叫“细某某”的男子处购进白皮烟和烟丝,运输到贵港市贩卖,从中牟利。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毛某某驾驶桂G****8五菱面包车将一批白皮烟和烟丝拉到贵港市贩卖,途经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贵奇公路龙山村出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面包车上的577斤白皮烟(折合36.6008万支)、169.92斤烟丝被扣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上述被查获的烟草制品为劣质卷烟。经鉴定,被查获的577斤白皮烟(折合36.6008万支)价值238856.82元人民币,169.92斤烟丝价值6142.61元人民币,共计价值244999.4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检验报告、贵港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丹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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