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3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华池县**乡**村**组**号,农民。2018年12月因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9年7月因非法收购原油被华池县公安局**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10日。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投案自首,同年9月23日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毛某某在其租用的一废旧油田站点内,以19500元收购栗某某拉来的**项目部华**井场试油队试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水混合物14.8吨。同日晚,以25000元收购他人拉来的原油13.02吨。除用塑料袋装21袋外,其余盛放于甘M2****号奥龙罐车和甘M1****号蓝色翻斗车装的铁质罐内。同年7月4日,被采油二厂应急中队查获,回收油水混合物27.82吨,折合纯原油27.17吨,价值86454.94元。同年8月14日,被告人毛某某向华池县公安局涉油侦查大队投案自首。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对作案工具车两辆、磅称一具、铁质方斗一个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过磅单、原油价格、含水证明、原油回收证明;
3.证人窦某某、栗某某、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路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收购原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华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由华池县公安局执行。
2.案卷两册。证据卷92页,诉讼卷9页,散页材料6页。
3.有关涉案财物已随案移交。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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