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4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3210251948********,汉族,文盲,务农,住泰州市高港区**小区**栋**号(户籍地泰州医药高新区**街道**社区**组**号)。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毛某某为缓解疼痛,在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滨江工业园区泰镇路送水河桥北侧下方西侧已拆迁荒地内播种罂粟种子。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8日查获上述罂粟并全部铲除,经清点,花果植株共计888株,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认定,被查获的888株植株均为罂粟。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植株等物证及其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人员基本信息、植物材料鉴定报告,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扣押等笔录;
6.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清点、指认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朱云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罂粟植株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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