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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0********,汉族,小学肄业,务农,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左右(具体时间无法查证),被告人毛某某从武冈市汽车南站后面巷子一位老人手中购买了一支火铳,存放在其位于武冈市**乡**村**组**号的家中,用于打猎。经群众举报,2020年6月9日,武冈市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扣押该火铳。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铳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71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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