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非法拘禁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51977********,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原阳县**办事处****号。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7月1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1月22日被新乡市凤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2月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阳和派出所民警抓获,并暂押于原阳县看守所。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8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日、2019年9月17日两次退回正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正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蔺某某(另案处理)以其妻子张某甲的名义在新乡市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车牌号为豫G*****。2016年6月份,董某某(另案处理)在费某某(外号XX,另案处理)的指使下签订一份关于豫G*****奔驰轿车的虚假租车合同、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并将该车以11.5万元的价格卖给曹某某(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某购买后该车被人尾随未抢走,2016年10月8日,曹某某又将该车以14.8万元的价格卖给马某甲(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马某甲委托李某某和张某乙到河北省满城县签订协议并付款后从曹某某手中将车开走,购买后李某某向马某甲借用该车,将该车辆驾驶到正阳县。2016年10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伙同王某甲、马某乙、王某乙、王某丙(以上四人已判刑)、王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受他人委托,通过定位驾驶两辆汽车尾随李某某驾驶的豫G***** 号黑色奔驰轿车至正阳县**镇**村附近时,将李某某所驾车辆截停,砸破车窗玻璃进入车内强行将车开走,并将李某某控制在车内,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威胁,开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漯河服务区时将李某某释放后驾车回到新乡,最终该车回到蔺某某手中。案发后经鉴定,豫G***** 号黑色奔驰轿车价值28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蔺某某、曹某某、李某某、马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卖车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