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二部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5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石家庄市**厂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剧场南巷**号**栋平房**号,捕前住山东省乳山市花冠二区**栋**单元**室。2019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毛某某等人在石家庄市桥西区金立方大厦设立了禹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事处,被告人毛某某为主要负责人。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毛某某以**公司扩大生产规模的为名,以与被吸资人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内部员工借贷协议,承诺高额利息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被告人毛某某吸收资金504万元,涉及人数83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禹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禹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部员工借贷协议》,《禹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据》,《担保函》,身份证复印件,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卡复印件,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吸资人郜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及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腾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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