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14日,被告人毛某某注册成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其妻子葛某某担任法人代表,其为实际控制人。2013年1月,被告人毛某某在上蔡县**办事处**路**段设立**有限公司上蔡分部,聘请何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人进行管理。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公司以高息为诱饵,以印制宣传彩页、公司员工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在上蔡县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存款群众将钱款存到毛某某银行账户内,之后持存款、转款凭证到**公司位于上蔡县的分部签订投资协议,该协议以上蔡县**有限公司为投资借款方,以**有限公司为借款担保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经鉴定,**公司在上蔡县向114人、142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借款本金19363000元,已还本金390000元,支付利息4237740元,集资参与人申报损失14735260元。
被告人毛某某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帐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寇某某、姜某某、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变相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胜利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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