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毛某某,曾用名毛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75********,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号,住台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毛某某在台江县**金店购买射钉器及一盒底火药用于装修房屋。2018年3月份,因见别人改装射钉器用于打猎,也产生非法制造枪支的想法。随即到台江县**街一门市购买钢管,请人将钢管和射钉器焊接起来,制作成射钉枪。经鉴定,该改装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宏文
检察官助理 杨 毫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台江县**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18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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