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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81年6月2日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623221981********,汉族,小学,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区嵩峰乡十都村水口地方广丰区**乡**村水口地方,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毛某某看到本嵩峰乡石岩村的沈良田制作过类似的射钉枪改制枪,就知道如何制作这种射钉枪改制枪了。于是毛某某就用手机花呗购买来了红外线激光瞄准器和钢珠,又叫其妻子徐光英徐某某用手机在拼多多上购买来了无缝钢管,毛某某将原来就拥有的射钉枪的安装铁钉(打铆钉)的撞针去除,用电焊条将无缝钢管焊接到射钉枪的这个部位,然后在无缝钢管上安装了红外线激光瞄准器,另外,毛某某又将野外捡来的一把橡皮弩的枪托拆下来安装到射钉枪改制枪上做枪托,这样一支非法制造的射钉枪改制枪就制作成功了。后毛某某拿非法制造的射钉枪改制枪到野外打过五次野山免,共打到了五只野山兔。经鉴定,毛某某被查获的射钉枪改制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保全清单、物证照片、网上购买订单、付款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2、证人徐光英徐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必礼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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