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50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毛某某从他人处购买红色折衷鹦鹉一只,后在本区**路**家将上述鹦鹉出售给潘某某(已不诉),换得八哥一只及差价3000余元。
2020年4月2日,公安机关在瓯海区**街道**路**号被告人毛某某家中查获东方玫瑰鹦鹉一只、牡丹鹦鹉三只、八哥一只、金丝雀一只;在本区**路**花园**幢**室潘某某家中查获上述折衷鹦鹉。经鉴定,涉案红色折衷鹦鹉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折衷鹦鹉,上述三只牡丹鹦鹉是鸟纲鹦形目鹦鹉科牡丹鹦鹉属物种(非桃脸牡丹鹦鹉),上述东方玫瑰鹦鹉是鸟纲鹦形目鹦鹉科东方玫瑰鹦鹉,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上述八哥为鸟纲雀形目椋鸟科八哥,根据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国家“三有”保护名录)规定,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上述金丝雀不属于我国保护动物,也未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折衷鹦鹉;
2.书证:扣押清单、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人口信息、前科记录核查表;
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及陈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搜查、提取、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梅秀娟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8287****;
2.补充材料玖页、取保候审决定书壹页;
3.随案移送光盘壹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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