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五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号**单元**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系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幢性保健品店的经营者。2019年7月开始,毛某某从上家处购进“Viegra”、“Vigara”、“肾黄金”、“金功夫”、“硬得快”、“黑金刚”、“肾白金”、“纯爷们”、“冬虫夏草”、“虫草强肾王”、“老中医”、“V8”等16种保健品总计1831粒。后毛某某在明知其所购进的保健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成分的情况下,仍以每粒5-10元不等的价格在其店内予以销售,截至案发,毛某某已销售总计589粒上述保健食品,销售总金额为5200元左右。后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上述16种保健食品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毛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交易明细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销售情况表、归案经过、基本信息、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退回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函、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文件;
2. 证人应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检验检测报告;
5. 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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