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41995********,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镇**村民委员会**小组**号,现住瑞丽市**村**出租房,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瑞丽市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法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19年9月1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0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为获取1200元人民币的报酬, 从瑞丽市畹町镇小菜园便道口将藏有毒品海洛因的三个压缩机准备运送到瑞丽时被民警抓获,从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的云N*****轿车后排座位上的纸箱内的三个黑色压缩机里面查获毒品海洛因6坨,净重2100.4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羁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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