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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9年11月7日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余姚市**街道**村**号房间内,摆放自动麻将桌1张,为参赌人员龚某某、黄某某、熊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9 000余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毛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自动麻将桌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

2.证人龚某某、黄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 华

检察官助理:赵喜林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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