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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428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金华市**法人代表,住浙江省建德市航头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11月2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被告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创建的微信群里组织群成员在“清龙十三张”APP软件上以“十三道”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达四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提取笔录及照片、现金缴款单;2、证人黄某某、黄某某、蓝某某、高某某、胡某某、邱某某、陈某某、童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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