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姚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镇**村**号的租房,多次接受施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等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赌博共计约人民币4万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毛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说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建设银行流水交易明细、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电子勘验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为非法营利,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琳旦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68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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