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734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县**镇**村**组,现住东莞市寮步镇。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5月17日。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从2015年10月开始收受三名下家六合彩投注共233570-243570元,其中,于2015年10月至11月24日期间,收受罪犯雷某某(已判刑)约20期六合彩投注,共计75800元;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份期间,收受被告人何某某(已起诉)约39期六合彩投注,共计127770元;于2018年4月至6月23日,收受罪犯王某某(已判刑)约35期六合彩投注,共约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手机一台、六合彩卡片17张等物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交易记录等书证,手机投注截图等视频资料,证人何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毛某某的有罪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燕玲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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