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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住宜州**乡**村**屯**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6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2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广西宜州区**乡**村**屯贩卖1包毒品疑似物给吸毒人员覃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依法搜查被告人毛某某的人身,并扣押其持有的毒品疑似物1包,现金300元,vivo手机1部;依法搜查覃某某的人身,并扣押其持有的毒品疑似物3包,华为手机1部。经称量,从被告人毛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08克,从覃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23克。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毛某某、覃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0.3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忠诚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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