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毛某某,绰号“细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期**镇期**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由永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坪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8月3日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我院分别于2020年8月19日、10月10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5日、11月5日补查重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其位于永胜县期**镇期**村委**村**号的家中,多次向吸毒人员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鸦片。
2020年5月6日晚,永胜县公安局侦查员在永胜县永北镇**小区**房**幢**单元**室将毛某某抓获,经搜查,民警从毛某某居住的**小区**幢2**单元***室内搜查出一小块用纸片包裹的毒品可疑物,经计量及鉴定,该毒品可疑物净重0.07克,从中检出苯酚、水杨酸、阿司匹林、咖啡因、可待因、吗啡、蒂巴因、那可汀、罂粟碱成分。
2020年5月7日,侦查员对毛某某位于永胜县期**镇期**村委**村**号的住宅进行搜查,从其家中搜出的用一个红色清凉油盒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2块毒品可疑物,经计量及鉴定,两份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3.20克、0.67克,从中均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那可汀、罂粟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晓欢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华坪县看守所。
侦查卷宗五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等文书随案移送。
涉案物证开庭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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