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镇,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镇,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1月27日向张某某和郑某某贩卖咖啡因,被告人毛某某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抓获,当场查获贩卖咖啡因疑似物2.3505千克,在被告人毛某某家中正房餐厅洗衣机内及南凉房内查获咖啡因疑似物1.8789千克,共计查获咖啡因疑似物4.2294千克。后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毛某某贩卖的咖啡因疑似物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均检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称重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宝山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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