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灞桥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10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廉租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小区门口贩卖给吸毒人员高某某750元黑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约一克),获利50元
2020年11月28日18时许,在抓获的吸毒人员高某某的配合下,在西安市灞桥区**路**馆门口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毛某某抓获,当场缴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毒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963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机主信息及通话记录、现场查获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兵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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