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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03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江西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县**镇**巷**号。因吸毒,2015年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7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8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9年11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先后三次在长沙市芙蓉区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凯通国际城楼下,将一小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

2、2018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毛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街**栋**楼**单元**房间内,将“5套”毒品(每套毒品为:1小包冰毒和1粒麻古)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另案处理);

4.2018年7月17日凌晨的时候,被告人毛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街**栋**楼**单元**房间内,将“5套”毒品和5粒麻古以1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

2018年7月18日5时许,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街**栋**楼**单元**房间内将被告人毛某某抓获,并从卧室搜查出了一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经称量净重92克)和48粒疑似麻古的颗粒(经称量净重4.3克)。经鉴定从上述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因被告人毛某某患有****,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限,其多次传唤不到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将被告人毛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查询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物证、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称量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96.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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