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村,现住孝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5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分别向黎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三人出售毒品麻果5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驾车到孝感市孝南区红星美凯龙门口,将4颗毒品麻果以每颗70元的价格贩卖给黎某某,黎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
2.2019年11月26日15时许,黎某某在前次交易完成后,再次联系被告人毛某某购买毒品,故被告人毛某某驾车返回孝感市孝南区红星美凯龙门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黎某某2颗毒品麻果和一小管冰毒,黎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
3.2020年1月7日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驾车到孝南区城站路四季酒店,将4颗毒品麻果以50元每颗的价格贩卖给黄某甲,黄某甲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
4.2019年12月28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君临网吧,将4颗毒品麻果以每颗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李某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
5.2020年1月7日14时43分,被告人毛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毛陈集镇,将6颗毒品麻果以每颗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李某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乙、黎某某、黄某甲、李某某的证言;2.辨认笔录;3.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前科证明、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被告人毛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娟
检察官助理:陈志明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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