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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3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捕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与他人(另案处理)共谋后,伪造姓名为黄某某的身份证自用。毛某某在明知无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家人病重住院、急需用钱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的信任,于2020年8月15日10时许,在柳州市鱼峰区红峰路柳州银行,骗取廖某某人民币5万元。当日,毛某某以姓名为黄某某的虚假身份证信息出具借条给被害人廖某某。诈骗所得即被挥霍无法追缴。

2020年8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柳州银行黄村网点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被害人陈述;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五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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