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二部刑诉〔2020〕Z37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村**号。2020年3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邓凯莹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为骗取钱财用于网络赌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医用口罩销售紧俏的形势,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医用口罩信息,收取被害人款项后逃匿,共骗得人民币36870元。同年3月2日,被告人毛某某被抓获归案。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0日,被害人吴某某在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被被告人毛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500元。
2. 2020年2月21日至22日,被害人陈某某被被告人毛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620元。
3. 2020年2月27日,被害人唐某某被被告人毛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350元。
4. 2020年2月27日至28日,被害人杨某某垒在本区东涌镇太石村被被告人毛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33100元。
5. 2020年2月29日,被害人郭某某被被告人毛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3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亮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依法扣押的手机一台、SIM卡二张、银行卡一张,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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