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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87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 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镇**村**岸**号。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羁押),次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毛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毛某某多次采用谎称有“王者荣耀”、“DNF”游戏账号可出售的手段,诈骗作案5起,共计骗得人民币9288 元。

1.2020年2月2日,被告人毛某某采用谎称有“王者荣耀”游戏账号可出售的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某给付的人民币3500元。 

2.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毛某某采用谎称有“DNF”游戏账号可出售的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某给付的人民币4200元。

3.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毛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俞某某给付的人民币700 元。

4.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毛某某采用谎称有“王者荣耀”游戏账号可出售的手段,骗得被害人胡某某给付的人民币300 元。

5.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毛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倪某某给付的人民币588 元。

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已向部分被害人作了退赔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俞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力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光盘、通话记录光盘若干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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