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132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毛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6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通过其本人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谎称有***长沙演唱会、深圳演唱会门票销售,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及付款后,被告人毛某某拉黑被害人微信,并将赃款用于个人挥霍。其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5194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至11月4日,被害人朱某某在本市雨花区**栋**房间内,向被告人毛某某购票,并通过微信转账11000元至毛某某的微信。被告人毛某某收款后,将被害人朱某某微信拉黑,并将赃款据为己有。
2、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毛某某以销售**演唱会门票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金某某、柯某某、张某某的购票款共计人民币8020元。
3、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以销售***深圳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得被害人代某某的购票款共计人民币1329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朱某某、柯某某、代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20年7月9日
附项: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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