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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的方式诈骗谭某某人民币7570元。

2、2020年2月1日,被告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的方式诈骗王某某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收到条等;2.证人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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