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8********,汉族,小学文化,**足浴店老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住开封市禹某某区**大道**水产批发市场西侧**足浴店。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毛某某组织失足妇女陈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拜某某在位于开封市禹某某区**大道**批发市场西侧**足浴店、禹某某区**出租房等地,多次向不特定男性提供性服务,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一万余元。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毛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4.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熊彪堂
助理检察员:王 倩
2020年2月28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 证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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