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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等7人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8********,汉族,专科文化,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县**镇**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94********,汉族,大专文化,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011996********,汉族,大专文化,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6********,汉族,大学文化,住湖南省湘潭县**乡**村**村**。因本案于2018年6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街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94********,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古田县**乡**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毛某某、林某甲、陈某甲、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温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翰风金融涉案事实

2017年九十月份,以王某甲(已判)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区山亚国际中心设立九鼎金融公司(后改名为翰风金融公司,下以翰风金融简称),从事网络放贷业务,采取威胁、骚扰等手段强行催收贷款,以获取非法利益。该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成员众多、分工明确。王某甲系该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黄某甲(已判)及被告人熊某某、林某甲等担任该公司人事,负责招聘审核员、财务员及计算审核员提成等;林某丁、黄某乙及范某某等(均已判)作为骨干成员担任审核组组长,负责审核业务及管理组内事务;被告人毛某某、陈某甲、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作为审核员,负责审核客户资料及催收逾期贷款等;林某丁、陈某乙、黄某丙、王某乙(均已判)等先后任公司财务员,负责放款、催收等;黄某丁、王某甲及高某甲(已判)等人负责在夜间对逾期客户进行催收。

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严密。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由审核员从中介等处获取借款人信息进行核实筛选,收集借款人的通讯录等信息,后将借款人名单转交给负责财务的工作人员;财务工作人员通过借贷宝等网络借贷平台,与借款人签订与实际借款情况不符的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虚假的借款利息、借款金额及逾期后果等内容,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走账。在借款人借款逾期后,通过电话、短信“轰炸”、群发被害人借款信息、编辑侮辱信息、PS恐吓图片等方式给被害人及被害人通讯录联系人,对被害人或其亲友施压滋扰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利息、续期费和逾期费等。

现已查明遭受滋扰威胁的被害人有张某某(已死亡)、兰某某(已死亡)、邓某甲、胡某某、赵某甲、杨某某、卢某某等200余人。

被告人毛某某于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4月15日在翰风金融任审核员,既遂41300元,未遂90275元;被告人林某甲于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6月1日在翰风金融任人事,既遂90300元,未遂263475元;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7日在翰风金融任审核,既遂66900元,未遂162150元;被告人蔡某某于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5月31日在翰风金融任审核员,既遂32300元,未遂114350元;被告人熊某某于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3月底在翰风金融任人事,既遂6050元,未遂69650元;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6月1日在翰风金融任审核员,既遂21700元,未遂92350元;被告人张某乙于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1日在翰风金融任审核员,既遂19000元,未遂83100元。

二、彩虹金融涉案事实

2017年8月,以吴某甲(已判)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设立福建龙腾肆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设以赵某乙(已判)为首彩虹金融等团队,非法从事网络放贷活动,同时采取威胁、骚扰等手段强行催收贷款。2018年5月4日,被告人熊某某进入彩虹团队负责人事管理,期间,彩虹金融团队涉及借贷人员上千余名,其中遭受滋扰威胁的被害人有宁某某、孙某某、高某乙、王某丙、杨某甲、周某甲、王某丁、赵某丙、吴某乙等人。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6月1日在彩虹金融任人事,既遂5000元,未遂35550元。

2018年6月1日14时许,温岭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闽侯区海西园创业路山亚国际中心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张某乙、张某甲;同日,在闽侯县**天地**号楼**楼道抓获被告人熊某某;2018年7月7日13时许,福州铁路公安处福州乘警支队刑侦大队民警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建省师范大学门口抓获被告人陈某甲;2018年7月17日11时许,福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在福建师大旗山校区西门抓获被告人蔡某某;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毛某某主动到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上述七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考勤表、工资表、伙伴云数据、员工培训内容、威胁信息模板、审核资料等书证;2.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证人王某甲、黄某丁、林某丁、吴某丙、黄某乙、沈某某、唐某某、吴某丁、张某丙、周某乙、张某丁、黄某丙、陈某乙、王某乙、李某甲、周某戊、黄某甲等的证言;3.被害人傅某某、金某某、冯某某、艾某某、郭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董某某、周某丙、马某某、周某丁、邓某乙、陈某丙等的陈述;4.被告人毛某某、林某甲、陈某甲、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6.伙伴云数据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林某甲、陈某甲、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林某甲、陈某甲、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参与到以王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熊某某分别参与到王某甲、赵某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参与非法放贷活动,为达到收回放贷及高息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均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毛某某、林某甲、陈某甲、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熊某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中,部分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犯或减轻处罚。被告毛某某、林某甲、陈某甲、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归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蔡某某、林某甲、张某乙、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林某甲、陈某甲、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晨宵

2019年617

附件:

1.毛某某(181********)、林某甲(131********)、陈某甲(177********)、蔡某某(132********)、张某甲(139********)、张某乙(186********)、熊某某(159********)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提讯证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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