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4********,景颇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陇川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陇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腊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4********,景颇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陇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森林公安局清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腊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腊某向董某某购买林木后,
被告人毛某某、腊某合伙雇用董某某、熊某某、石某某三人,在陇川县**镇**村**林地,用油锯无证砍伐了林木146株。
2020年3月份,被告人毛某某向通麻论索要林木后,被告人毛某某、腊某合伙在陇川县**镇**村**林地,用油锯无证砍伐了林木3株。
2020年3月份,被告人腊某向董某某和夺石某索要林木后,被告人毛某某、腊某合伙,在陇川县**镇**村**坝甘蔗地旁董某某和夺石某林地,用油砍伐了林木3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腊某、毛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二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干么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陇川县**镇**村民委员会**社
2.被告人腊某被取保候审,陇川县**镇**村民委员会**社
3.卷宗3册、光盘6张
4.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5.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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