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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窝藏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窝藏罪,2019年3月2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毛某某的儿子李某甲在贵州省六盘水市从事电信诈骗,李某甲于2018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拘上网追逃。2018年9月中上旬,毛某某明知其儿子李某甲系电信诈骗逃犯,仍收留李某甲在家,并为李某甲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直到2018年9月底,李某甲外逃时,毛某某给了点车费给李某甲帮助其逃跑。

2019年4月4日,李某甲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长青派出所抓获并被移送至办案单位(罪犯李某甲于2020年1月8日犯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2019年3月27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涟源**镇**村**组的毛某某家中将毛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料、抓获经过、报案登记、在逃人员登记表、悬赏公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毛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毛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庆林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7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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