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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79********,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西平县****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行至西平县宋集镇宋集街御爱坊孕婴店门口处时,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鸟牌两轮电动车偷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8月27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汉鑫

检察官助理:范巍巍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毛某某现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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