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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03231972********,汉族,初中毕业,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铁门镇********。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6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4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渑池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豫CX2***银灰色自由舰轿车到渑池县果元乡鱼脊梁水库南山庄门口董某某的白色尼桑豫C69***轿车处,将车右后门玻璃砸开,将车内两个包盗走,内有现金930元等物品被盗。经鉴定砸坏的车玻璃价值400元。

2、2019年7月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豫CX2***银灰色自由舰轿车到渑池县果元乡胡家洼水库南桥南溢洪道内赵某某的白色现代越野豫MK6***轿车处,将车副驾驶门玻璃砸开,将车内一包盗走,内有现金1200元等物品被盗。经鉴定砸坏的车玻璃价值400元。

3、2019年7月1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豫CX2***银灰色自由舰轿车到渑池县果元乡鱼脊梁水库南一山坡张某的白色斯柯达豫MGW***轿车处,将车右后门玻璃砸开,将车内包盗走,内有几张银行卡等物品被盗。经鉴定砸坏的车玻璃价值300元。

4、2019年8月1下午17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豫CX2***银灰色自由舰轿车到渑池县果元乡鱼脊梁水库,将北岸边的锁某某银灰色尼桑颐达豫MS6***轿车左后门玻璃砸开,将车内裤子等物品盗走,其中,李某某裤子口袋中的华为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959元,砸坏的车玻璃价值300元。锁某某裤子口袋中100余元现金被盗。同时将张某某的灰色尼桑阳光豫MCD***轿车右后门玻璃砸开,将车内刘某某等的裤子等物品盗走。经鉴定砸坏的车玻璃价值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多次结伙盗窃价值308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韶伟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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