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426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毛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东莞市**区**电子厂附近,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500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毛某某在东莞市**区**村**巷**号门前,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色金箭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 600元)后逃离现场。

3、2020年7月23日凌晨4时,被告人毛某某在东莞市**磁电厂门口停车场,盗走被害人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金时捷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0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毛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的证据有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价格认定明细表(通用物品)等书证,被害人但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