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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7241978********,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住**社区。2019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中午,被告人毛某某到昔阳县**乡**村被害人马某某家,将家中洗衣机上的一部华为荣耀9I手机及充电器盗走。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598元。案发后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宁

2020年10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住昔阳县城**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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