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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79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7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自己的电瓶车至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西山中村**号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使用技术手段打开西山中村**号被害人胡某某鸳鸳居住的房门,并窃得胡某某放置在洗衣机上方的1个黑色单肩包,还未离开即被下楼的胡某某发现,毛某某返还单肩包后逃离现场。胡某某报警后经公安民警清点,包内有人民币100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毛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乌石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证据保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清点笔录、辨认笔录;

6.视频光盘1张、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入户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检察卷1册;

3. 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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