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8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到本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嘉禾农贸市场内一档口旁,趁杨某某不备,盗得其放在外套口袋里的苹果牌手机1部,在携赃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46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黎某甲、黎某乙、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毛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浩添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碟三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