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62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乡**村,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其冀FR****现代轿车窜至高碑店市辛立庄镇许家营村,翻进被害人杨建国家实施盗窃未遂,被从外面回来的的杨建国发现后逃跑。后毛某某返回取车时,被等在那里的杨建国抓获并报警。
2、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驾驶其冀FR****现代轿车窜至高碑店市张六庄镇色南村,翻进被害人刘川英家实施盗窃,从刘川英家里盗窃一枚黄金戒指后逃离现场。经高碑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381元。
3、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驾驶其冀FR****现代轿车窜至高碑店市张六庄镇色北村,翻进被害人鲍静静家实施盗窃,从鲍静静家盗窃一个黄金貔貅手链,后将该手链卖掉。经高碑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貔貅手链价值人民币2619元。
4、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驾驶其冀FR****现代轿车窜至高碑店市辛桥镇堼上村,翻进被害人杨瑞霞家实施盗窃,从杨瑞霞家盗窃一枚万足黄金戒指后逃离现场。经高碑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万足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992元。
5、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驾驶其冀FR****现代轿车窜至高碑店市辛桥镇堼上村,翻进被害人张俊家实施盗窃,经过翻找未找到值钱的物品后逃离现场。
6、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驾驶其冀FR****现代轿车窜至高碑店市张六庄镇李云台村,翻进被害人刘彦明家实施盗窃,经过翻找未找到值钱的物品后逃离现场。
7、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驾驶其冀FR****现代轿车窜至高碑店市张六庄镇张六庄村,翻进被害人张俊岭家实施盗窃,从张俊岭家盗窃一条项链、两枚戒指后逃离现场。经高碑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400元。
8、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驾驶其冀FR****现代轿车窜至高碑店市张六庄镇张六庄村,翻进被害人刘瑞莲家实施盗窃,经过翻找未找到值钱的物品后逃离现场。
9、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驾驶其冀FR****现代轿车窜至高碑店市张六庄镇雷子街村,翻进被害人张志芳家实施盗窃,经过翻找未找到值钱的物品后逃离现场。
10、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驾驶其冀FR****现代轿车窜至高碑店市辛桥镇菊花台村,翻进被害人郑海宇家实施盗窃,经过翻找未找到值钱的物品后逃离现场。
11、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驾驶其冀FR****现代轿车窜至高碑店市张六庄镇西宫井村,翻进被害人马欢欢家实施盗窃,从马欢欢家盗窃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一枚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脚坠、两个黄金锁、银手镯等首饰后逃离现场。经高碑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黄金吊坠、黄金戒指、黄金脚坠、黄金锁合计价值12804元。
12、2019年7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其冀FR****现代轿车窜至高碑店市张六庄镇南宫井村,趁被害人辛素静家没人之机实施盗窃。从辛素静家盗窃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手镯、黄金貔貅手链、银手镯等首饰后逃离现场。后将经高碑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两枚黄金戒指、黄金手镯、黄金貔貅手镯、银手镯合计267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汽车1辆;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作案工具汽车一辆(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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