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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51965********,汉族,初中,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号。因盗窃,于2019年4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天;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4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娄**,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51971********,汉族,小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213号。因盗窃,于2019年4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天;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4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5196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4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天;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4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娄**、梁**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31日下午16时许至19时许,被告人毛**伙同娄**、梁**到荥阳市**镇**村张**老家门口、房**老家门口、张**家坟地和李**的厂院内盗走塔松两颗、桐树一颗、柏树一颗、槐树一颗,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两颗塔松价值779元,被盗一颗桐树价值125元,被盗一颗柏树价值565元,被盗一颗槐树价值798元,共价值2267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娄**、梁**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张**、房**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娄**、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娄**、梁**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无前科、认罪认罚等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毛**单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娄**单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梁**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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