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6********,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毛某甲在武冈市**乡**村**组毛某乙家中盗得康佳牌液晶电视机一台、音箱一对、DVD影碟机一台,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液晶电视机价值600元。
2、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毛某甲在武冈市**乡**村**组杨某某家盗得桀马牌三轮电动车一台,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540元。
3、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毛某甲在正在修建的**村温氏养鸡场工地上盗窃钢材,共盗得钢管35根,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61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物品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杨某某、姚某某、毛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毛某丙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取笔录;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甲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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