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窜至渭南市高新区兴德酒店,在酒店一楼大厅内采取假装打电话的方式接近被害人李某某,趁其吃饭喝酒期间,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搭在座椅背外套口袋内的钱包(内有现金2100多元)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2、2019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窜至渭南市高新区兴德酒店,在酒店一楼大厅内趁被害人黄某吃饭喝酒期间,盗窃其搭在座椅背外套口袋内的现金(共计8200元)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黄某的陈述;3.被告人毛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毛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马冬蕾
(院印)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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