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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3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号,住牡丹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07年毛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毛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毛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毛某某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杨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4月毛某某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5日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窜至渭南市高新区兴德酒店,在酒店一楼大厅内采取假装打电话的方式接近被害人李某某,趁其吃饭喝酒期间,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搭在座椅背外套口袋内的钱包(内有现金2100多元)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2、2019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窜至渭南市高新区兴德酒店,在酒店一楼大厅内趁被害人黄某吃饭喝酒期间,盗窃其搭在座椅背外套口袋内的现金(共计8200元)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黄某的陈述;3.被告人毛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毛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冬蕾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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