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海安市**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海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毛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毛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下午,在海安市**区**路**号**美发店,以办理**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的收款码需要注册新微信账号并绑定银行卡为由,获取被害人徐某某新微信账号的支付密码,后分别在当日、同月23日使用自己手机登录被害人徐某某的新微信账号,采用盗转微信绑定银行卡的方式,窃得合计人民币2988元。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毛某某退还被害人徐某某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交易流水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建军

 检察官助理:柳泽忠

 20201030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3380900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