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792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大润发超市一楼六桂福珠宝店处,趁无人之际,从收银台处窃得人民币约40元。

2.同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爱琴海C区4楼众乐汇KTV处,趁无人之际,从收银台处窃得人民币约1 100元。

3.同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爱琴海三楼JKKOKO果汁店处,趁无人之际,从收银台处窃得人民币约550元。

4.同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大润发超市一楼服务台处,趁无人之际,从募捐箱内窃得人民币约90元。

5.同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至慈溪市浒山街道银泰百货六楼善小姐零食店处,趁无人之际,从收银台处窃得人民币约400元。

6.同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南苑柏隆新天地29号旁淘铺二楼A040摊位Weasy not simple服装店处,趁人不备之际,从被害人燕某某的手提包内窃得人民币约1 200元;后又至附近A025摊位那年服装店内,趁无人之际,从被害人许某某放在抽屉的钱包内窃得人民币约375元。

到案后,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唐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燕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且已退赔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慧敏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在宁波杭州湾新区**镇**村**号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70674****、1505826****)。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