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792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大润发超市一楼六桂福珠宝店处,趁无人之际,从收银台处窃得人民币约40元。
2.同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爱琴海C区4楼众乐汇KTV处,趁无人之际,从收银台处窃得人民币约1 100元。
3.同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爱琴海三楼JKKOKO果汁店处,趁无人之际,从收银台处窃得人民币约550元。
4.同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大润发超市一楼服务台处,趁无人之际,从募捐箱内窃得人民币约90元。
5.同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至慈溪市浒山街道银泰百货六楼善小姐零食店处,趁无人之际,从收银台处窃得人民币约400元。
6.同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南苑柏隆新天地29号旁淘铺二楼A040摊位Weasy not simple服装店处,趁人不备之际,从被害人燕某某的手提包内窃得人民币约1 200元;后又至附近A025摊位那年服装店内,趁无人之际,从被害人许某某放在抽屉的钱包内窃得人民币约375元。
到案后,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唐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燕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且已退赔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慧敏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在宁波杭州湾新区**镇**村**号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70674****、1505826****)。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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