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住河池市宜州区**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l.2020年5月2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窜至宜州区庆远镇九龙路**棚户区改造工地,盗走堆放在该处的金属管扣24个,后毛某某驾驶二轮电车将盗得的金属管扣拿到宜州区庆远镇田洞小区一废旧店卖给韦某甲,获赃款人民币77元。
2.2020年5月2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再次窜至宜州区庆远镇九龙路**棚户区改造工地盗得金属管扣22个,后将金属管扣卖给韦某甲,获赃款人民币70元。
3.2020年5月23日12时30分许至,被告人毛某某窜至宜州区庆远镇九龙路**棚户区改造工地盗得金属管扣44个,卖给韦某甲获赃款人民币140元。
4.2020年5月2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窜至宜州区庆远镇九龙路**棚户区改造工地盗得金属管扣42个,后将盗得的金属管扣卖给韦某甲,获赃款人民币134元。
5.2020年5月23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窜至宜州区庆远镇九龙路**棚户区改造工地盗得金属管扣42个,后将盗得的金属管扣卖给韦某甲,获赃款人民币134元。
6.2020年5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窜至宜州区庆远镇九龙路**棚户区改造工地盗得金属管扣55个,用两轮电车运至工地大门口时,被工地保安发现,毛某某即驾驶电车冲出大门逃离现场,后将盗得的55个金属管扣藏匿于庆远镇宜畔村圳岭屯高速路边草丛内。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229个金属管扣发还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康
检察官助理:韦火典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据目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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