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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70784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为潍坊市坊子区**庄街道**村**号,现住安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上午10时许,在安丘市**路南侧青云御景园北门绒淼四季服装店内,被告人毛某某盗窃红色真皮大衣一件、黑色真丝女式上衣一件。经认定,价值共计25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将所盗窃财物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毛某某作案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波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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