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毛某某(绰号“秧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3********,汉族,文盲,粮农,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合江县**街道**路**号**栋**单元**楼门口,以接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辆黑色安尔达牌96V两轮电瓶车盗走。经认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2、2020年5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合江县**街道**路**号**栋**单元旁边,以接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金色百佳牌72V40A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3、2020年6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合江县**街道**街**号**茶楼门前空地上,以接线搭火的方式,将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城市宝贝牌TDR01Z型两轮电瓶车盗走。经认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
4、2020年6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合江县**街道**街**号**栋**单元**楼楼梯口,以接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雷某某的一辆途远(豪迈红)亿顺力牌TDT2000Z型两轮电瓶车盗走。经认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
5、2020年6月26日22时至2020年6月27日9时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合江县**街道**街**号**栋楼下的摩托车停车位上,以接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缪某某的一辆橙色成都民鑫牌a8108V爬坡王型两轮电瓶车盗走。经认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6、2020年7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合江县**街道**路**号**巷道里坝子处,以接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玉骑铃牌TDRO1Z型两轮电瓶车盗走。经认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7、2020年7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合江县**街道**街**号门市门口,以接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魏某某的一辆黑色大霸王牌96V23A两轮电瓶车盗走。经认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
被告人毛某某于2020年7月9日在合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楼事故中队办公室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被盗的两轮电瓶车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金容
检察官助理:曾沫涵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关押在合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6.光盘十四张。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