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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4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大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6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伙同一名男子(在逃)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中路**号**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甲的一辆韩鸽牌电动车,后二人逃离现场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89元。

2020年1月1日4时许,毛某某伙同一名男子(在逃)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街**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乙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后二人逃离现场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46元。

2020年1月7日0时许,毛某某伙同一名男子(在逃)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街**巷**号门口,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后二人逃离现场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20元。

2020年4月8日2时许,毛某某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坊**号**公寓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甲的一辆兴世达牌电动车,后逃离现场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81元。

2020年1月10日8时许,毛某某伙同文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室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后二人逃离现场销赃。

2020年1月10日20时许,毛某某伙同文某某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地铁站**入口,盗窃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后二人逃离现场销赃。

2020年1月11日22时许,毛某某伙同文某某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小区**巷**号南侧巷道,盗窃被害人温某某的一辆格林豪泰牌电动车,后二人逃离现场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22元。

2020年1月12日22时许,毛某某伙同文某某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巷**号巷道东侧,盗窃被害人蔡某某的一辆加州豹牌电动车,后二人逃离现场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55元。

2020年4月17日4时许,毛某某伙同文某某来到广东省佛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楼下门口处,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后二人逃离现场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56元。

2020年4月18日23时许,毛某某伙同文某某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盗窃被害人陈某丙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后二人逃离现场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发票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文娟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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