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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号,现住市中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毛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3月13日、3月20日、3月24日在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嘉祥路、翡翠国际小区等地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八人的汽车电瓶八个。得手后其将所盗电瓶卖给**村废品收购站的周某某以及过路的收荒匠。2020年3月27日5时4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在翡翠路君悦湾小区外准备盗窃川F*****比亚迪轿车电瓶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淡琰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五通桥区看守所。

2、案卷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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