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被害人王某某因信用卡透支想通过网上贷款来偿还信用卡欠款,于是通过手机“陌陌”聊天交友软件认识被告人毛某某(网名冷风),被告人毛某某自称能帮其介绍搞抵押贷款的人认识,于是两人加微信好友并见面结识。被告人毛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有宝马车可以变卖,有能力帮其偿还信用卡欠款,因此获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被告人毛某某以帮其还信用卡欠款、方便查询确认钱是否到账为由从被害人王某某手中骗取建设银行卡一张和红色OPPO手机一部。
2020年7月31日,被害人王某某在该张建设银行卡存入40000元准备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后被告人毛某某利用偷取的王某某的银行卡密码,盗走该40000元用于购买网络游戏装备。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毛某某又以开车撞人急需赔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同情,骗得王某某5550元钱。后被告人毛某某将该5550元用于购买网络游戏装备。
归案后,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犯数罪,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璐璐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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